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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(下同)104年12月15日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(下稱個資法),業經行政院105年2月2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50154280 號令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,理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本公司)特依個資法第五十四條、第九條規定,履行告知義務如下: 本公司依據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,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,請 台端詳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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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括但不限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(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容)。
合作推廣關係之第三人。
(一) 期間: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。 (二) 對象:本公司、產、壽險公司、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、業務委外機構、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。 (三) 地區: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。 (四) 方式: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。
(一)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: 向本公司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。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。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。 (二) 權利行使之方式:以書面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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